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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货运车辆反光标识和防护装置检查力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10363

    货运车辆不粘贴反光标识不准上路,不能通过年检,追究货运单位安全责任

    日前,各大机动车检测场,无论是新车注册还是车辆年检,检测场的驻场民警都会在验车的同时,严格检查货运车辆侧面及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和防护装置的安装情况,对于防护装置安装不合格的或没有粘贴反光标识的货运车辆,都不能通过检验。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进入11月份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对货运车辆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的检查力度,对于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的货运车辆除了不能通过检验核查外,我局还通过路面专项严查、入户源头追查货运单位责任等多项执法手段,有效提高了路面货运车辆粘贴反光标识的粘贴率,对预防货运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公安部对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货车和挂车安装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新规定。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扩大需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车型。为减少所有货车和挂车因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视认性差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新规定要求所有货车和挂车均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落实公安部新规定要求,进一步全面加强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管理,我局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制定了加强机动车车身粘贴反光标识和加装防护装置工作的方案,强力推进,稳步实施,多措并举开展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加强机动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管理专项行动。

    我局积极协调全市机动车检测场开展工作,帮助、指导货运车主按照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同时,深入到运输、环卫、邮政和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等货车数量较多的单位,督促单位负责人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现场讲解粘贴反光标识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意义。

    按照车辆检验技术标准和查验规程,车管所严把车辆查验关,对已办理车务手续的本市1.6万辆货运机动车重点查验了车身反光标识,对部分未按规定粘贴、或者粘贴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第47条规定,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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