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发布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环保不合格车辆实施罚款、扣分等处罚。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环保、公安部门将不断加大机动车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对未取得由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年检手续。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由外地转入呼和浩特市的机动车,或者外地车辆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必须符合呼和浩特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知指出,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标志过期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明显冒黑烟的车辆,以及排气污染超标、不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车辆,一经发现将对驾驶员予以罚款200元、扣两分的处罚,并要求对车辆进行限期治理。